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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前條擇定之調派人選,應報由法務部提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陳送法務部部長核定之。但調派辦事人選為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時,毋庸提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擇定之應調出人力檢察署檢察官實際人力負荷量大於或等於被支援檢察署者,法務部應函請被支援檢察署提出書面說明該署現有檢察官人力結構無法因應業務需要之具體理由,併提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通知被支援檢察署檢察長列席說明。
核定調派檢察官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