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各評比項目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極佳」:九分以上十分以下。
二、「佳」:六分以上九分未滿。
三、「普通」:三分以上六分未滿。
四、「待改進」:三分未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