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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證書及受責付證書由各級法院檢察處統一印製 (格式如附件 (二) 、 (
三) ) ,免費供用,並應備置於服務處,以便取用,服務處人員並應指導
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圖表附件:
附件二 刑事被告保證書.PDF
附件三 刑事被告責付證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