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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訓練由法務部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或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