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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
相關機關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並得視需要設監控中心及置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