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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獎章由本部主動頒給,並得接受推薦。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學校或團體推薦。
本獎章之請頒,經本部審查通過,報請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文化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圖表附件:
附表二 請頒文化獎章事實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