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辦法就下列事項予以特別規範:
一、預算或預計金額。
二、評選項目及優先評定順序。
三、決標原則。
四、計價及付款方式。
五、契約條款。
六、廠商工作人員及分包廠商工作人員權益保障。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