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完整個案資料,應考量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性質及該等水下文化資產之材質,其書面、電磁紀錄及實體遺物以合一存放在單一機關(構)為原則。屬分別存放而有重組、重現之需要,經主管機關要求或指示辦理者,保存、典藏機關(構)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