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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結束後,將場地設備點交歸還,並於十日內,至本團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