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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其捐贈費用或損失之認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營利事業捐贈國內文化創意事業於偏遠地區無償舉辦文化創意活動;或法人、合夥、獨資之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自行於偏遠地區無償舉辦文化創意活動。
二、前款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應以公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