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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館場地以提供本館舉辦活動為優先,其他機關、團體、公司均可提出申請,惟其所舉辦活動需非營利性且不得有涉及宗教、政治等行為,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或具有藝術文化性質。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