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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保存技術人才養成工作。
前項養成內容,應著重保存技術與保存者經驗傳承、保存實務、工作倫理及專業知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