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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文化機關(構)績優義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文化機關 (構) 對所屬績優義工得由其首長向本會推薦。推薦標準如下:
一、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金質獎:連績服務六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並曾獲頒銀質獎後繼續服務滿兩年,績效卓著,且未曾獲頒金質獎
者。
(二) 銀質獎:連續服務四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並曾
獲頒銅質獎後繼續服務滿兩年,具有勞績表現特殊,且未曾獲頒銀
質獎者。
(三) 銅質獎:連續服務二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四百小時以上,服務
熱心工作績優,且未曾獲頒銅質獎者。
(四) 特別獎:當年度對所服務文化機關 (構) 具特殊貢獻者。
二、團隊需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訂有義工服務團隊組織規定,團隊成員達三十人以上,且服務團隊
成立達一年以上,組織健全,運作良好者。
(二) 支援所屬文化機關 (構) 推廣文化活動,或協助策劃文化相關事務
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 三年內未曾獲頒績優文化機關 (構) 義工團隊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