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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申請發射許可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