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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管理局應將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揭示於管理局公布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期限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管理局為第一項公告時,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註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