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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園區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照時,應檢附比例尺百分之一排水設備
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向籌備處申請核准。
排水設備完工後,須經籌備處檢查合格,始得聯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