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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科以上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其聘期起訖日期應以學期制或學年制為之,並應以聘約約定授課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但聘約所定聘期更有利於兼任教師者,從其約定。
兼任教師聘任後,學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致無聘任該兼任教師之需求者,聘期屆滿前得終止聘約。
兼任教師之聘任及終止聘約程序,除本辦法規定者外,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