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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資格者,學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升等審定、核發證書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