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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遴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助理研究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前條第一款各學科之一,得有碩士學位
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任助理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三、在國內外大學修習第一款規定學科之一得有學士學位,並曾在公立醫
院或衛生機構從事醫藥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具有講師資格,對於中國醫藥確有研究並有著作者。
五、曾任助教四年或高級中學教師五年以上著有成績,並從事中國醫藥研
究而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六、國內外醫藥專科學校畢業,從事醫藥或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有中國
醫藥研究著作或發明者。
七、經考試院舉辦之中醫師考試及格,執業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有專
門著作或發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