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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教學實施,項目如下:
一、校長之教育專業領導。
二、教師之專業發展。
三、品德教育之實施。
四、特殊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設計及執行。
五、教學環境及設施。
六、課程規劃。
七、課程編排。
八、教材編纂及選用。
九、教學進度表之訂定及執行。
十、教室日誌之填載。
十一、巡視教學之實施。
十二、學藝競賽之辦理。
十三、補救教學之實施。
十四、教師課務之處理。
十五、教學觀摩之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