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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途學校之教學,應秉持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精神,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基本知識技能傳授為目標,並應加強法治觀念,建立學生正確之價值觀。
前項教學,應以調整學生心性、提升學生學習能力及適應社會環境為重心,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