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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遴選,由各校所設之審委會自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遴選,除由各校所設之審委會自行辦理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得考量該轄區重點運動發展情形予以統一辦理。
地方主管機關為統一辦理前項所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遴選,應設教練遴選委員會;其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