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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國家代表隊培訓、遴選及參賽制度:
(一)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
(二)國家代表隊遴選規範及作業。
(三)國家代表隊之參賽及成績。
(四)後勤支援作業。
(五)其他與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有關之事項。
二、組織會務運作:
(一)組織架構。
(二)會員、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及各專項委員會議情形。
(三)中長期發展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
(四)人事制度。
(五)辦公室及設備。
(六)行政資訊化。
(七)性別平等。
(八)其他與組織及會務運作有關之事項。
三、會計及財務健全:
(一)會計資料建檔及保存。
(二)會計報表申報及公告。
(三)自籌財源及運作。
(四)政府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
(五)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
(六)其他與會計制度有關之事項。
四、業務推展績效:
(一)國際組織參與。
(二)國際賽事辦理。
(三)運動教練培養。
(四)運動裁判培養。
(五)運動選手培育。
(六)運動規則公告。
(七)運動禁藥宣導及教育。
(八)其他與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有關之事項。
五、民眾參與之規劃:
(一)開放民眾成為會員及保障其投票權之執行。
(二)活動賽事推廣。
(三)促進民眾參與運動。
(四)體育志工招募。
(五)其他與民眾參與之規劃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