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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任教練之聘僱、差假、薪給、保險、離職、撫慰等,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以下簡稱約聘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專任教練屆滿六十五歲者,其約聘(僱)契約應即終止,不得再聘僱。
專任教練經核准兼課或在職進修者,應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契約規定辦理請假(慰勞假或事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