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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本獎學金,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僑生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依附件一之規定填寫申請表,及
本校前學年學業成績單一份,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
二、轉學生得持原就讀學校成績單提出申請。
三、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僑生申請表件加以審查後,檢具附件
二規定之合格名單三份及申請僑生之學年成績單一份,函報教育部核
辦。
圖表附件:
附件一 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申請表.PDF
附件二 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初審合格名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