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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務需要,就大專校院相關人員,依下列各款順序,決定該次參加培訓之人員(以下簡稱參訓人員):
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之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
二、大專校院編制內並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
三、於大專校院服務之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