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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學生及幼兒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及幼兒園應召開轉銜會議,討論訂定生涯轉銜計畫與依學生及幼兒個別需求建議提供學習、生活必要之相關支持服務,並依會議決議內容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
前項轉銜服務資料包括學生及幼兒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學生及幼兒學習紀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及幼兒輔導紀錄摘要、專業服務紀錄、福利服務紀錄及未來進路所需協助、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需求與輔導建議等事項;轉銜服務資料得依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需求,提供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