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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下簡稱違規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併稱家長)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中途離校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