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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學期各類科學費、雜費之收取,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同級同類高級中等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計算。
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學期之學費、雜費,其收費規定如下:
一、學費:以教師鐘點費及兼(專)職人員薪俸、津貼之成本總額,除以每校九班,每班三十名學生計算之費用為上限,並不得低於同級同類學校收費規定之下限。
二、雜費: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同級同類高級中等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計算。
三、第一款兼職工作人員之薪俸、津貼,以校長一人、校務主任一人、科主任二人、組長三人、技工(工友)一人、導師九人、兼任主任三人、兼任佐理員三人及約聘幹事二人之必要成本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