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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得就整體教育創新、學校地緣位置或教育資源分布情形,指定所屬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
除前項指定外,學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得向各該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原民實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