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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離島地區學校之分級,依行政區域,規定如下:
一、極度偏遠:
(一)連江縣:東引鄉、莒光鄉。
(二)澎湖縣:望安鄉花嶼村。
二、特殊偏遠:
(一)金門縣:烈嶼鄉。
(二)連江縣:北竿鄉。
(三)澎湖縣: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馬公市虎井里及望安鄉花嶼村以外之各村。
(四)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五)屏東縣:琉球鄉。
三、偏遠:
(一)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寧鄉、金沙鎮。
(二)連江縣:南竿鄉。
(三)澎湖縣:馬公市虎井里以外之各里。
離島地區縣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擬具所轄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前項所定學校之級別有調整必要時,縣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