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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就其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條例規定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者,其委託範圍應包括該校附設之幼兒園及學校之分校、分班。
前項幼兒園於受委託後,仍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