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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依其規定辦理編班:
一、學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學生有調整班級之必要,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多胞胎者,得依其法定代理人需求,編於同一班級或分開編班。
三、教師與其子女,應以編配於不同班級為原則。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或因教育輔導需要,學生得透過轉班作業程序申請調整班級,其程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納入補充規定。
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