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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成立技藝教育學生遴薦及輔導會(以下簡稱遴輔會);其任務如下:
一、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理方式及上課方式之研議。
二、技藝教育學生之遴薦及輔導。
三、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之審議。
四、技藝教育宣導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技藝教育事宜。
前項遴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校長及輔導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分別兼任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合作單位代表與校內家長、相關行政及教師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