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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及具諮商輔導專長之教師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教師組織及專業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