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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前,應先依實驗教育計畫或經營計畫擬具載明聘僱目的、人數及從事工作之聘僱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學校、機構聘僱外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護照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學歷及經歷之證明文件。
四、載明受聘僱外國人之職稱、聘僱期間、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聘僱契約書影本。
五、經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或複審通過之經營計畫。
六、經核准之聘僱計畫。
七、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八、學校、機構之立案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