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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終止勞動契約人數,指建教合作機構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屬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之人數;所稱員工總人數,指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當月一日建教合作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