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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就學區之劃定,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新生入學來源:近三年入學各學校之國民中學畢業生學生數。
二、區域共同生活圈:因歷史發展、地理區位或社會文化所形成之共同生活網絡範圍。
三、交通便利性:區域公共交通網絡之連結及便利情形。
四、學校類型及分布:本法第五條各類型學校分布之完整性,或學生適性選擇之充分性。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因素。
就學區內之國民中學所在地緊鄰其他就學區之鄉(鎮、市、區)者,得由各該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商後,將該緊鄰鄉(鎮、市、區)或其所屬就學區,劃定為該國民中學之共同就學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