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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
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