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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依前條規定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後,認有減少普通班班級學生人數必要者,得報各該主管機關提鑑輔會評估後,減少班級人數;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