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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協調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超額教師接受介聘之順序如下:
一、自願接受介聘者。
二、非自願接受介聘者:
(一)具有現職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期間之服務年資較淺者。
(二)年齡較輕者。
(三)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