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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且符合入學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依其志願保送或推薦升入大學就讀:
一、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者,保送大學各本學系或理、工、醫、農、生命科學、電機及資訊等相關學院各學系,或推薦入大學各學系。
二、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二等獎者,保送大學各本學系或理、工、農、生命科學、電機及資訊等相關學院各學系,或推薦入大學各學系。
三、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三等或四等獎者,保送大學各本學系,或推薦入大學各學系。
四、獲選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正選代表者,推薦入大學各本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