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一人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遴選會業務。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十六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