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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掌理各學科課程編排、招生與註冊事務、教學實施、學籍管
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試務、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擬訂教學進
度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訓育實施、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保健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經費運用、財產管理、校舍營繕、
工友管理、交通運輸及安全維護等事項。
四、圖書館:掌理圖書、報章、雜誌及視聽資料等之編目、登記、統計事
項及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利用等事項。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校內各有關單位、教師及社區資源,擬訂
學校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以推動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矯正性輔
導工作。
六、實習輔導處:掌理學生實習、技能檢定、學生就業輔導、建教合作、
產學合作等事項。
七、國民中 (小) 學部:掌理附設國民中 (小) 學之教務、學生事務及學
生輔導等事項。
八、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項。
九、會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