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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及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
期為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