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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就教學及研究特色,配合校務發展,進行整體規劃;並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規定,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之:
一、學校產學合作推動單位之設置及其任務。
二、合作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三、合作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運用所得利益之歸屬及分配。
四、參與產學合作相關人員之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五、涉及敏感性科技、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其研究指標及管制機制。
六、其他與產學合作有關之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應注意事項。
前項第五款敏感性科技之範圍,依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所定有關敏感科技研究安全管制作業之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