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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科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本部得依教育政策及國家社會人力發展需求,
擇優核准其改制為技術學院,並得設專科部:
一、辦學成績:
(一) 最近五年辦學成績優良,有具體績效。
(二) 全校科、組辦理成效良好,有具體績效。
二、積極辦理實務性研究、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或以技藝表演及符合該
類科性質特色之方式辦理,成效優良,確有具體事實。
三、校務行政:招生、學籍、課程、財務、人事、會計、財團法人及其董
事會等事項,均符合規定,且運作管理完善。
四、師資:各系、科均有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最低要求如下:
(一) 全校生師比在四十以下,且日間部生師比在二十五以下。
(二) 申請改制時,專科學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占全校專任講師以上
教師人數至少百分之二十一以上,改制滿一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二,
依此類推,改制滿四年後應達百分之二十五。
(三) 各專任專業科目教師,應優先遴聘具一定年資之業界工作實務經驗
,或持有乙級及相當等級以上之技術士證照者任教。
五、設備:
(一) 各系、科應依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教學、研究及實習所需之
儀器、設備及場所;其基準由本部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定之。
(二) 應設有圖書館,並已完成學術、校園網路連線及圖書業務自動化設
施與功能;其圖書館基本圖書量至少十萬冊,每系、科之專門期刊
至少二十種。
六、校地及校舍: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本部因政策考量而專案核准由職業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者,不得改制為技
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