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第六條規定學校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
二、第十一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
三、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之派任及解任。
四、第十三條規定令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分。
五、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
六、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或令學校法人解散。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由學校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同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事項,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
第一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其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其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校法人代表。
三、學校教師代表。
四、學校學生代表。
五、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六、社會公正人士。
審議會於審議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時,其主管機關應另行增聘該校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各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經審議會審議之事項,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之意見。
第一項審議會委員之遴聘、審議會之組織及運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