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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目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