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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校聯合或個別招收新生,應於招考前三個月擬定各系、所招生名額及招
生簡章報請教育部核准,未經核准前,不得先行招生。